UNinvolved in peace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 11 日,《全球性移民協議(或是安全有序的定期全球移民協議)》有望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各國政府間會議上被通過(簽署)。在摩洛哥,此協議將進行表決和澄清,是否成員國就該協議達成共識。此協議的通過要求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國的簽名。 此后,《全球移民協議》正式進入聯合國大會的投票。
在芬蘭關於全球移民協議的公共討論很少。不到一個月前,當議員 Laura Huhtasaari 敦促政府將此協議提交議會全體會議來處理時,討論的人數增加了。

大約兩周前,我得到了全球移民協議的文本及其非官方的翻譯。我在互聯網上找到的關於此方面的討論讓我覺得人們是隻見樹木不見森林。或者我會說人們在沒有看到柵欄的情況下討論柵欄柱。這表明他們不能辨別和區分事物。這就是全球移民協議所尋求的目標。”discrimination” 一詞在協議中隻有負面含義。 然而,它也具有正面意義,涉及對事物的清晰認識和定義。

在我看來,全球移民協議中最大的矛盾是該協議的許多(如果不是大多數)倡導者來自其人權狀況災難性的國家,如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尼日利亞,南非,阿富汗,等等。然而,該協議強調它是以西方世界所承諾的“世界人權宣言(USHR)”為基礎的,盡管根據維基百科所述,“人權宣言”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據說全球移民協議沒有約束力,但西方國家有義務遵守它,因為協議中有 80 多種形式的“commit”(承諾)一詞。 可以在整個協議文本中聽到塔基亞,路西法的聲音。

我在 2015 年 9 月發表的文章《我們沒有人權》中寫道,上帝沒有將人權視為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如果人權是我們的固有財產,沒有人能把他們從我們這裡帶走。在我看來,我們唯一的人權就是與真實的自我,內心導航成為朋友。隻有傾聽我們內心的聲音或理智的聲音,這是常識,我們才能順從上帝。

宗教教義與上帝的律法無關,也就是說自然法則是我們生活的基礎。然而,“人權宣言”強調每個人有權相信任何事情並根據自己的信仰採取行動。 因此,如果有人認為他將通過消除所有異教徒或外邦人來服侍他的上帝,根據世界人權宣言,他有權根據他的信仰採取行動。

應該指出的是,任何政治意識形態或議程以及歷史,科學,經濟或社會觀念都可能在人類心靈中成為一種具有神聖聯盟的宗教教義,其唯一目的是保持和加強其自身的統治地位。 近幾十年來,當所謂的多元民主國家在觀察和研究宇宙時隻能處理一個官方真理而無視事實時,這一點就變得越來越清晰。

異議者以這種或那種方式沉默:無法公開替代觀點、無法獲得研究補助金或其他資金。 他們在公開辯論或沉默中都被取消資格。“虛假”觀點的代表將以任何方式被誹謗,在最壞的情況下,他們的生活和職業將被摧毀。
維基百科(芬蘭語)指出,“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它需要數千萬人的生命。其目的是建立一個超國家機制,以避免猶太人大屠殺等再次發生,並結束對性少數群體的迫害。

當我們現實地思考這些崇高的目標以及“人權宣言”是否能夠結束迫害時,結論是消極的。 甚至在民主社會中,關於自由和平等的人權宣言的第 1 條也沒有實現,民主社會基本上尊重法治和互惠原則。

[toggle title=”世界人權宣言:第 1 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toggle]



有些人比其他人更自由,更平等。 在我看來,這是由於人們的出發點,公民技能和資源非常不同的自然事實。 平等權利並不意味著類似的權利。

缺乏平等也是由於缺乏互惠:有些人根本沒有同情心,甚至不想想象別人的立場。他們不聽取理智的聲音,良心對他們來說是一個外來詞。 他們認為,“人權宣言”隻應適用於他們自己的權利,而不是任何除了他們自己的參照小組以外的人的義務。

在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時,這是一個批評的話題。 許多人認為,“人權宣言”過分強調了個人的權利,並忽視了這些權利具有確保實現社會其他成員人權的相應責任這一事實。 然而“人權宣言”最后的第 29 條和第 30 條被認為足以強調這些責任:

[toggle title=”世界人權宣言:第 29 和 30 條 “]第 29 條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隻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隻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証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 30 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toggle]



盡管強調責任,但人們越來越明確地將“人權宣言”用於以犧牲受害者為代價來捍衛罪犯的權利。 為自己的財產(以及他/她的存在)辯護的企業家有責任在發布侵犯盜賊隱私的信息后支付賠償金。當劫匪被逮捕並且被業主用槍指著時,他們可以獲得對他們的精神創傷和痛苦的賠償。有些人因表達和發表意見而被定罪,這意味著執行公民義務。一名移民尋求方法減輕他的強奸罪,理由是他的原籍國狀況不佳,他認為在歐洲性是自由的(人們是獵物)。

盡管客觀歷史研究講述了另一個故事,但主流媒體,學校等幾十年來一直在宣揚猶太人的大屠殺。每個角度都強調性少數群體的權利,今天向公眾宣傳的最簡單方法是宣布自己是同性戀,女同性戀或變性人,或分享你自己變態的戀物癖。

上周我聽說一個深度殘疾的人去向醫生申請康復証明的案件。當時醫生不相信(或不理解)他需要一個物理治療師。 醫生是一個來自伊斯蘭國家的移民,他根本不明白,為什麼殘疾人需要康復。

在我看來,這聽起來像是醫生不理解為什麼有些人需要康復。我不爭辯所有伊斯蘭國家的人都不理解。我也不說在芬蘭或西方國家所有人都理解並接受它,除非他們自己需要康復。近些年公民的基礎服務被任意的削減。

如果各國雇用這些不了解或不接受有組織的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的人來擔任決策職位,那麼西方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合法性原則,就處於真正的危險之中。他們很容易被那些根據自己的利益解釋“人權宣言”以鞏固自己的權力,而不把整個社會的運作當成一個整體的人操控。

民主的、有組織的社會對其成員所要求的公民技能和其他特點與發展中國家截然不同。保持這些技能,特別是促進互惠,需要決策者的特殊技能和激情。每個公民的義務,特別是決策者的義務是按照“人權宣言”第 29 條和第 30 條行事,以便社會的均衡發展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成為可能。

公民的義務

無論移民離開自己國家的原因是什麼,全球移民協議的目的是推動各種形式的移民。該協議沒有考慮到所有有組織的和發達國家,民主社會都經歷了關鍵的交戰階段。如果這些國家的人民群眾沒有擺脫戰爭和悲慘的境地,他們將無法創造繁榮。例如,逃離芬蘭戰爭的年輕人是逃兵,他們因沒有保護自己的國家而受到懲罰。

正如“人權宣言”第 29 條所述,這就是強調公民對社會的義務。公民對社會的責任不僅適用於其所生活的國家,也適用於其出生的國家,社會必須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全國范圍內得到實現。公民必須保護他們的生活環境,確保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在我看來,聯合國不應該把促進大規模移民當成人權。盡管技術和經濟發展迅速,但是人們的心理和精神方面仍然處於未完全發展狀態。他們不是品德高尚和負責任以至於可以考慮到彼此的需要。民主國家變成了盜賊統治,人們從圍欄最低的地方越過,導致有組織的福利社會衰敗。在這樣的環境中,期望實現人權是無望的。

人權宣言第 30 條明確強調不允許以國家,集團或個人的方式通過從事或執行任何旨在破壞聲明中規定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來解釋聲明的任何部分。

移民是一件好事當它處於最好的狀態時。它使人們有機會擴大世界觀,面對新的挑戰,並在精神上成長。所有這些在最好的情況下都有利於原籍國和東道國。然而,游戲規則必須對所有各方都是清楚和公平的,以便移民具有建設性。

在我看來,與人權有關的最重要的義務是尊重真相。每個人都有權接收和分享真實的信息。 歪曲或傳播修改過的真相的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正如人權是個人的權利一樣,尊重真相也應該是所有溝通中的個人義務。事實核查應該是每個人的責任,因為我們都是提供消息的人。

任何人都不應有權外包思維。根據常識採取有效行動需要尊重事實。因為正如伏爾泰所說:真相的唯一障礙就是堅信你已經知道了 (The only barrier to truth is the belief that you already know it.)。

參見:

我們沒有人權

同一世界宗教 (新世界秩序)

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 (UDHR)

Mark Collett: The Fall of Western Man

視頻:

Stefan Molyneux: The Terrible Truth About the UN Migration Compact

InfoWars: Understanding UN Population Migration Agenda

David Duke: Multiculturalism in Europe – Who is Behind It?

Mark Collett: Writing Europeans Out of Their Own History

The Britisher: Do White People have no Culture?

David Wilcock: Occupy Your Self! Personal Spiritual Development